2019年7月28日4时许,施某在观海卫镇三海线石湫头附近健身,与解某同向行驶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自己右腿右胫骨折并伴有多处挫伤,解某轻伤误工七天。
慈溪市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解某负全部责任。后经解某申请复核,慈溪市交警大队裁定,该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不当,予以撤销,并于10月16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解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施某违反道路交通弄安全法第六十一条,未在人行道的靠边路行走。认定解某负主要责任,施某负次要责任。
施某称,解某是从后方撞上来的,认为自己走在马路中间没有错,即使在马路中间跳舞也可以。而解某表示,主观上自己驾驶时对于危险的预防和减少以及伤者的痛苦有着不可抹却的责任,但是作为一个拥有三十多年教龄的小学老师,不为人师表以身作则遵守道路交通法,反而在没有专门行人道的马路上健身,扰乱交通秩序过错在先,而自己当时既未饮酒又未超速,并采取了刹车和避让等防护措施,应该遵循道理为大而不是伤者为大,把责任多推给我,这无疑不利于我国交通安全意识的提升。
2020年3月2日,崇新司法鉴定所慈溪分所经施某委托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遗留右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25%以上致残程度为十级。随后,施某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医药费4.6万,误工费4.7万,后续医疗费0.8万,残疾赔偿金12万,精神损害抚慰金0.5万等共计24.1万元。
2020年9月30日,慈溪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施某和解某于该事故分别承担30%和70%的赔偿责任,判决解某赔偿施某损失约5.4万元,施某则赔偿解某损失0.03万元。2021年2月4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本来这起交通事故在交警的调解在责任划分已经结束,但因施某不依不挠当初放弃诉请的伤残补助金赔偿时隔一年后又起波澜引发争议。 2022年3月,施某再次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后续医疗费和误工费,并申请重新做伤残鉴定。
值得一提的是,施某在一审庭审中突然变卦变更诉请,不再要求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后续医疗费和误工费也变为2.1万,直接减少了60%。
解某称,施某庭审的颠来倒去胡搅蛮缠是虚作伪造及恶意诉讼,并对此提出了几点质疑:
一、根据医院医生的复诊结论显示:右膝屈120度,伸0度。结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膝关节功能丧尸程度评定表,施某的膝关节功能丧失程度为10%,明显达不到10级评残标准。在后续院记录中的入院情况亦显示:右膝关节活动良好,无反常活动,其余各关节活动良好;双侧肢体等长。
二、再者,解某对医疗费提出质疑,为什么4万左右的医疗费,内固定费用就达3万左右?内固定材料都在1万左右,而国产材料一般只要五千多,而该费用并没有医院的直接证明,法官表示可能人家是不拆的那种,于是取消了后续医疗费,现在她又提出要后续医疗费。
三、至于误工费的第一张工资单,既没有经办人签字也没有盖章,民诉法明文规定:单位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该有证明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结合施某单位提供的2019年个人全年统计,施某仅扣除了6400元而非20831元,且法院已经证明其中考勤奖3000元有误,终审开庭是在20年12月,但是施某第二张工资证明误工费出具日期是当年10月份,与实际事故发生的时间严重不符,另外既然时间早于终审开庭日期,为什么终审的时候不拿出来,反而要到现在才拿出来,而且两张证明公章都不一样?
四、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解释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起诉。为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讼累消耗司法资源,法院不应再受理。我多次向法院受理法官反映,却被无视,不知是否有什么猫腻?
公平正义是价值取向和理念追求,它并非存在于纸面推演和主观臆断的真空中,而是根植在每一个群众心里。期望相关部门厘清人情和法律的红线纠正错案,让阳光充盈在社会运转的处处空间,给予一个无缝无垢无暇,公平公开公正的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