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后,浙江省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出现了历史性的变化,已由单纯的国营、集体向国有、集体、私营、合资、外资、股份制等多种产权结构转变。出现了实质意义上的“资方”与“劳方”,劳动关系日趋复杂。综观浙江省的劳动关系情况,有如下特点:
民营企业的新型劳动关系渐成主流
改革开放以来,浙江省的非国有经济企业迅速发展,民营企业相当发达。中国500家著名民营企业中浙江就占170家。据统计,2001年底,浙江省私营企业共有20.88万家,城镇个体工商户158.03万家,城镇私营个体企业从业人员达到230万人,比1998年增加87.2%。到1999年末,浙江省工业企业中,私营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劳动占全部工业企业的比重,已从1980年的11.88%发展到1999年的90%以上。民营企业的劳动关系已变成“资方”与“劳方”的关系。
劳动关系矛盾和纠纷日益突出
浙江省经济正处于从总量扩张到结构调整的发展阶段,经济结构的调整,必然伴随着大量的劳动力结构的调整。企业改革的深化,特别是企业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带来了职工就业的内容和形式改变等新问题。一些企业在改组改制、兼并破产的过程中,没有妥善安置好职工,使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因此,职工上访事件增多。目前国有企业的管理者不仅感到劳动关系的压力,而且对国企改革深化带来的劳资关系的变化,存有一定程度的忧虑。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和改制后的企业经营者,有的不依法与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随意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有的以虚有的所谓技术保密协议捆绑职工;有的侵犯职工人身利益,甚至搞生死合同;有的企业漠视职工群众利益,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上不与职工商量,少数人甚至一个人说了算,克扣职工工资,随意延长职工劳动时间,不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有的无视职工生命安全,重大伤亡事故不断发生,等等。导致劳动关系矛盾激化甚至发生群体性事件。据报道,2001年1-6月份,浙江省发生克扣职工工资事件200多起,涉及金额7200多万元。宁波市1986和1987两年中,总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49件,而2001年一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就达4289件,增加88倍。
从总体上看,浙江省的劳资双方都希望寻求有效的解决办法。
尚未建立完整的民主契约关系
浙江省有些部门、企业和职工对劳动关系的理解基本上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
随着改革深化,企业已向多种产权结构转变,出现了“资方”与“劳方”,一些国有企业经过改制,职工和企业的关系也发生了变化。 但是,有些部门和企业对此还缺乏足够的认识。据有关部门调查了解,目前企业管理层认为企业与职工的关系是雇佣者与受雇佣者关系的只占10%,认为员工是企业的主人的占43.3%,认为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占12.2%,认为是合作伙伴关系的占34.4%。有些已改制了的企业单位还是按经济体制改革前那样,要求职工无私奉献,对工作“一不怕苦、二不怕死”、不计时间、不讲报酬,一旦纠纷出来了,思想上还没有准备。
有些地区,为了吸引外来投资项目,允许企业主免予缴纳或暂不缴纳职工保险金,损害本地区职工利益,引起企业和职工的矛盾。国家和浙江省政府早就制定了一系列国有企业改制的政策,可是有的地方在具体执行时往往忽视有关政策,一旦职工上访,惊动上面领导时,当地财政才出钱平息事件。这样,往往引起劳动关系的紧张和激化。从另一方面看,没有公正地对待企业经营者。有的企业家反映,在企业与职工发生矛盾时,政府往往出于稳定考虑,而迁怒于企业,把厂长经理调走,这种不能依法办事的行为,只能恶化劳动关系。
员工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工会代表员工与企业订立集体劳动合同,是采取法律手段明确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主要方法,有利于劳资双方在出现纠纷时,运用法律方式而非行政手段解决问题。浙江省积极推行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这是企业管理真正步入法制化轨道的标志。据统计,到2001年底,浙江省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职工总数达到475万人,其中非公有制企业326万人。浙江省国有城镇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为87.7%,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为52.1%,这表明不少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已经认识到,订立劳动合同,是减少企业内部纠纷,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有效方法,
但是,浙江省还有很多劳动者是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有的长期处于临时工的境地,有的企业只订立一年之内的合同,以躲避缴纳社会保险基金。已实行劳动合同制人数,如以2001年年末社会从业人员2796.65万人计算,劳动合同签订率只占16.98%。有的企业虽然开展了劳动合同制,但仅仅停留在程序上,流于形式,劳动合同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有的在推进这一工作中有畏难情绪和懈怠思想,没有持之以恒地抓下去。
三方机制开始组建,但远未完全到位
新修改的《工会法》第34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浙江省明确规定了企业联合会(原企业管理协会)、企业家协会(以下简称企联)作为三方协商机制中企业雇主的一方。由政府、劳工组织、雇主组织组成的三方协商机制是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形式,浙江省的三方协商机制,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没有完全到位,目前的问题是:组织上不健全、工作上不到位、思想上不重视、经济上无保障。
浙江省三方协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远远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浙江省的劳动部门作为政府代表,总工会作为职工代表,这是公认的,但雇主代表这一方还没有真正到位,还不太适应。以前,经济委员会作为企业方代表,这在国际上虽有非议,但是,在计划经济时期,经济委员会作为政府部门代表国有企业这也无可厚非。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再由人民经济委员会作为企业方代表,代表资产所有者,号召力就不大了,就不太适应了。对此,原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授权浙江省企联代表企业方。2002年4月在“浙江省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会法》推进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工作经验交流会”上,省委、省政府、省经贸委更明确了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代表雇主一方,应该说,雇主代表组织已很明确,但是要完全到位还需要有一个过程。
浙江省企联系统是深入到市、县和各个行业的,可说已形成一个网络。但是,各级企联目前存在的困难比较多,主要是工作人员多系退休人员,力量不强;经费主要靠会费收入,实力薄弱,缺乏吸引力。要让市、县的企联真正作为三方机制中的一方还需要有关领导的认同和大力支持,更需要各级企联的积极努力。
习惯是靠行政手段而缺乏法律手段
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劳动纠纷,正在开始形成。2002年前三个季度,浙江省接到有关劳动合同、劳动保障等劳动纠纷案件达1300多件,其中70%是工资拖欠问题。但是,劳动纠纷产生了,劳动者不依靠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在平息和协调劳动纠纷的过程中,应该说采取的办法也不完全是按法律手段,而是靠行政力量。不运用法律去协调劳动纠纷,纠纷不容易彻底解决。应该说,建立起家喻户晓的劳动关系协商制度是目前解决劳动关系矛盾的最好办法。
目前浙江省已建立省级和11个市地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2001年11月以后,三方协商制度更加明确,建立三方协商制度的进展更快,全省县区级纷纷在建立三方协商制度,有的乡镇也在建立三方协商制度。据统计全省88个县目前已建立三方协商制度的有47个,占应该建立数的53.4%。劳动仲裁工作也取得成效,劳动争议案件结案率达到94.3%。但是,有的地区作为企业方的企联还没有真正到位,还是由政府部门所代替。
当前,浙江省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仍然处在需要协调与完善的阶段,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劳资关系紧张和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反常现象会延续下去,如果不予以高度重视,不仅会导致劳动争议案件的居高不下,也会出现局部的暴力化和群集行为的冲突,会影响社会稳定。(人民艺术网)
协商劳动关系工作尚缺乏适应加入WTO形势的经验
加入WTO后,由于浙江省企业、职工甚至政府机关对国际劳工组织的游戏规则不太熟悉,而这些深层次的问题受历史、文化、政治体制改革进程的制约,不是一下子能转变过来的。在一定时期内,我国工商领域企业、职工将处于不了解WTO规则的窘境,而浙江省的三方协商机构又难以适应,以致容易产生不知所措的现象,从而使浙江省的劳工甚至企业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