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以来,家长“依法带娃”切实履行安全监护和教育责任为孩子扣紧人生的第一颗扣子,不仅关乎整个家庭的幸福容不得须臾懈怠,更是关乎社会和谐发展的时代价值掺不得丝毫污垢。近期,四川阆中市的一起交通事故中,暑假期间六岁男孩在马路旁的茶庄坝子里捕蝉子因疏于看护而离奇死亡,路过车主却担责背锅,双方莫衷一是引发争议。
2019年7月14日13时许,田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从阆天城圣地亚歌厅外行驶至一茶庄,路面平坦视野良好。田某称:“由于该路段是爬坡,自己挂的一档行驶速度大概为10km/h,缓慢路过几秒钟后听到左后方有“嘭”的声响,随后一阵撕心裂肺的哭喊传入耳中,下车只见一名小男孩跪趴在地,头部的一滩血迹掺杂着玻璃碎片令人触目惊心。”田某劝告众人拨打120后交警也随之赶到。
16日早上,交警在既未车检又未尸检的情况下,断然告知田某是交通事故并负全责。田某诧异不已,当天车连灰都没碰到,更别谈碰到人了,要求进行司法鉴定。南充明澄司法鉴定所2019年7月19日出具的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病理诊断为,严重颅脑挫裂伤、背部及双膝不有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分析说明为,“颇似”运动的笨重物体如车辆之力作用背部倒地撞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挫裂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此鉴定未有收集现场的玻璃瓶碎片的分析说明。
7月22日,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显示,血迹位于轿车后方且距左后轮月12.4m,距右侧华泰约3.9m,该血迹左前方散落多片玻璃碎片,而轿车前部、右侧、底盘均未见明显新鲜痕迹,最终无法确定轿车和小孩是否有接触。只是指出“现有伤情外力作用不可形成”,没有直接指出小孩的损伤就是田某驾车碰撞所致。
因对尸检鉴定有异议,田某向司法局投诉。经阆中市司法局查明,明澄尸检鉴定系鉴定所外聘人员李某一人在殡仪馆完成,未见鉴定人苟某签名,根据相关鉴定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盖章。该所工作人员称,在内审时因工作失误忘记,如此事关人命的法定程序为何在审查阶段都出现失误,且苟某与死者亲属都是阆中市人民医院的医生,该鉴定意见书的公正性不禁使人遐想。
另外,李某既是阆中市公安局法医又在南充市司法鉴定所兼职,严重违反公安干警严禁从事第二职业规定,按理其并无司法鉴定人资质。专业人士提出,该鉴定仅就尸表检验不科学,未进行尸体内部检查,不能排除疾病等因素。浙江杭州就曾有幼童摔倒后头部着地,因迟发性颅内出血最终酿成悲剧,并不是所有死亡皆系外力所致。经阆中市司法局认定,该鉴定存在违反司法鉴定程序的行为,对该司法鉴定所及相关工作人员批评教育,停业整顿一个月。
8月30日,阆中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田某驾车碰倒小男孩至抢救无效死亡,违反交通安全法,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当时不断催促我签字,还说假如要枪毙你,你不签字就不枪毙你吗?孩子又没有外伤,你承认也得认不承认也得认!多大个事你反正有保险!替孩子家人着想!检察院提讯时还声称:“路过罪”认了就出来不用受罪!”田某回忆道。田某拒绝签字后,多次要求查看视频以及相关证据但均被拒绝。
2020年9月,阆中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综合事故发生的时间、空间、现场环境等,田某与孩子死亡具有刑法意义的因果关系,犯交通肇事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田某不服提起上诉,12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田某仍不服,已委托律师进行申诉。令人不解的是,事发现场有人么目击到了事发的全过程,小孩是自己跌倒而不是受到了车辆撞击。法院以孤证未予采信。
田某对此百口莫辩:那个路段不可能发生事故,周围都说车子开不进来,自己正常取得驾驶资格起已有十年驾龄,未发生过任何事故,当天按规行驶既未饮酒更未疲劳驾驶,且当时行车缓慢,严重颅脑挫裂伤与我行驶速度的撞击力根本不匹配,如若碰到人是完全能够感知到的,但自始至终我都没发现碰到任何东西。自己好心下车查看帮忙,却被无缘无故当做肇事者,并被辱骂成推脱罪责天理不容的凶手,我公婆因为此事气急身亡,给我和我的孩子造成了严重的心理阴影。我去找过市政府领导和信访局领导,都看过资料和视频说我没有刑事责任,然而检察院却对我提供的信息线索置之不理,甚至谎称我已经亲笔签字。事前如果我真为逃遁避责为什么当时不早逃逸溜走?事中没有出示任何相关批捕手续把我骗到看守所关起,明知我身体不好就威胁我,意思是想活命就签字,是谁坦荡荡又是谁常戚戚?事后让我为别人家人着想谁又替我家人着想?
对于真相众说纷纭,旁观人群有证人目击到孩子是自己摔倒死亡,当时一路过老太爷就喊道“你们还在屋里打麻将哦,娃儿都绊成这样子了”网传截图和视频显示“阆中一个九岁小孩手上拿个玻璃瓶在路上跑,跑绊了下去一下就把喉管割断了,当场死亡,各位家长注意孩子暑假出行安全哦”提醒家长小心照看孩子,避免接触诸如玻璃瓶等危险性物品。
律师表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通行应该有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客观上该案是家属未保护好不具保护意识的幼龄儿童,属于监护过错,涉嫌扰乱交通秩序。主观上田某驾驶时对于危险的预防和减少有着不可抹却的责任,但是在发生损害结果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不幸死亡的直接责任和结果责任应当由过错方承担,而不是将本该由自身承担的损害风险全部转嫁给无辜的他者。田某出于善意及时下车帮忙,以过错人认定善意人背锅负全责,明显以不公处公、以不善制善,无疑是对法治文明的倒行逆施,既不符合我国社会伦理价值观,更不利于提高我国交通安全意识以及法律公平原则的实现。
每临暑假都是儿童交通事故高发期,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控制能力较弱,一旦独自玩耍失去监护就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温州一名小女孩玩皮球滚到马路上被撞骨折,行车避让不及酿成交通事故,交警认为由于行车并未违规,而小孩被没有遵守交通规则,判定小孩负全部的法律责任,其父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值得一提的是,事发第二天,孩子母亲就做了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等8级伤残的相关鉴定,皆系相同的鉴定人员签字,是否为追加高额赔偿不得而知。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法院确定事故发生的事实、原因并认定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事故真相存在时空滞后,对于少数事实不清也无法确定的悬案,盲人摸象的臆想推断势必会引发诟论,只有审查现场勘验笔录等交通事故案件的全部相关证据,并把“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正义”的初心贯穿其中,才能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各方当事人有无过错进行判断并作出正确的认定。期望相关部门厘清人情和法律的红线给予一个无缝无垢无暇,公平公开公正的事实。